新型经营主体将主导现代农业 作者:李东波    时间:2017-06-03

新型主体正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近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扶新扶优扶强是政策的重要趋向,扶持政策包含财税、金融信贷、保险支持、人才引进等六方面,含金量颇高——

日前,全国数百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相关的亿万农民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扶持政策框架,并从财税政策、金融信贷、保险支持、人才引进等六方面提出了含金量颇高的举措。

扶新扶优扶强是政策的重要趋向。目前,全国新型农业主体发展情况如何?快速发展的新型主体又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新、优、强”应如何认识,扶持政策该怎样着力?记者采访了有关农业经营主体和行业专家。

不问出身问经营领域

“农村不是只有‘386199部队’,我们不能只看到务农人群老龄化、兼业化、低学历化,也要看到新型经营主体正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说,新型主体正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新就新在从事现代农业,为优化农业要素组合、提高农业质量效益找到了办法;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找到了载体。“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是新型主体的鲜明特征。他们对市场有敏锐的洞察力,紧跟相关产业政策,产业链条不断延伸。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农村绿皮书》指出,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五大类:一是自我经营的家庭农业,二是合作经营的农民合作社,三是雇工经营的公司农业,四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五是新农民。农业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2.9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是一个新农人,没有想到种地养殖原来是这么一件大事。”江西遂川县的郑祖程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杭州做杂志编辑。当大家投来羡慕的目光时,他却回乡务农了。“家乡绿色生态环境适合发展新农业”,抱着这样的想法,靠着积攒的十多万元,他在家乡的深山流转了1000多亩林地,建起生态养殖基地。初期,上千只土鸡风瘫而死,损失数万元。他没有退缩,赴外地虚心求教,探索出了“林—鸡—石蛙”立体种养模式。如今,他注册了“罗溪山”品牌,年收入达70万元。

越来越多像郑祖程一样已经走入城市的人,愿意回乡来做新农民。据初步统计,近年来从农村流向城镇的各类人员返乡创业人数累计达到570多万,其中农民工返乡创业累计达到了450万人。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甚至商界精英开始从事农业。这些新农民感兴趣的不再是传统农业,而是以特色种植、规模养殖、生态农业等为特征的现代农业。他们利用微博等社交媒体和淘宝等电商平台,创新性地销售各类农产品,并将各种文化创意引入农业,给古老的农业注入崭新的活力。

不看规模看利益联结

在如今的上海,3734户粮食类家庭农场经营着49万亩水稻,占全市水稻面积的四成以上。“我们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土地流转水平状况来确定家庭农场土地规模。”上海市农委副主任殷欧说,要兼顾公平与效率,用政策手段和认定标准引导其发展,防止土地过度集中,脱离现阶段发展条件。从实践情况来看,各区县形成了各自粮食类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标准,低的限定在80亩至150亩,高的限定在200亩至300亩。

南京农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周应恒说,我国农业经营将呈现出新型主体与传统承包农户长期并存的态势。农业部将适度的土地规模界定为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的10倍至15倍,这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情。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所有农户的土地规模扩张,多数农户仍是小规模经营。在推进适度经营规模的同时,必须考虑传统农户经营可持续性的问题,这涉及利益联结机制问题。新型主体发展优不优,不是规模越大就越好,而是看联农带农的作用。

贵州水城县农民王顺友与润永恒公司的例子就很有代表性。2013年,润永恒公司投资建设猕猴桃基地,流转了王顺友的土地,还雇他种植,王顺友得到租金和工资。但由于公司没有把农民利益联结到产业中,导致包括王顺友在内的部分群众积极性不高,公司发展也不尽如人意。2014年,王顺友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合同期限20年,约定第一个5年每年每亩获得600元保底分红,第二、三、四个5年分别获得每年每亩1300元、2000元、2500元分红;此外每年还有保底工资4.8万元和技术入股的分红。2016年,王顺友总收入达5万多元,享有“租金+工资+股权收益”,日子越过越有滋味。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说,不同经营主体具有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融合发展可以实现优势和效率的倍增。既要鼓励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又要引导各主体相互融合,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联盟、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等。各主体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形成合力,实现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以及产出的规模化和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是实现新型主体带动农民增收的有效形式。

不重速度重市场活力

当前,受地租、劳动力价格上涨,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价格总体下行等因素影响,粮食主产区的部分地区出现了新型主体“退地退租、等待观望”的现象。另外,用地难、融资难、保险难等老问题尚未完全破解,再加上有的新型主体带农助农能力不够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自身运作不够规范。新老问题交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在记者以往对新型主体的采访中,不同经营主体反映最多的就是融资难、用地难等问题。多年来,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土地平整等欠账多,不少农业投资者需要为此付出不菲的“补课费”。尽管在融资方面想了不少办法,但不少新型主体尚未树立起自己的信誉,融资能力差。同时,在农村搞产业离不开土地,用地难题也是一大瓶颈。一些农民合作社反映,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但备案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针对上述系列问题,《意见》提出,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包括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包括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等。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市场主体,其成长发育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在培育新型主体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多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其优化配置。各地政府要重点做好引导和服务,绝不能搞行政命令,更不能拔苗助长。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又要通过市场选择、优胜劣汰,避免“大呼隆”;既要多路径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还要把握好适度原则,防止“垒大户”。要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等条件,考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新型主体发展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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